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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藏大发〔2024〕 54号)
更新时间:2024-07-10     点击:

西藏大学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藏大发〔2024〕 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本科课程建设管理,推动本科课程体系改革,充分发挥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主渠道作用,推动“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深入课程,根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教材指南》(国教材〔2021〕2号)、《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教高〔2020 ] 3号)、《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是教育思想、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的主要载体,集中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深化教学改革和研究的关键。加强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对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深入挖掘各类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建设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本科课程,切实让课程优起来、教师强起来、学生忙起来、管理严起来、效果实起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本科课程体系。

第四条 全面开展本科课程建设,树立课程建设新理念,推进课程改革创新,以创建一流课程为目标,以建设优质课程为重点,以深化教学改革为动力,以优化课程体为核心,开发建设体现学校学科优势和特色的新课程,建立与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形成适应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课程格局。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五条 学校课程设置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政治第一原则。课程设置应毫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正确政治方向。

(二)育人为先原则。课程设置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课程育人为导向,树立“大思政课”理念,在各门课程中有机融人思想政治教育元素。

(三)科学合理原则。课程设置应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认知发展规律,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知识和最新研究成果,符合人才培养定位,体现人才培养特色,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效支撑学生能力养成和职业发展。

(四)需求导向原则。课程设置应主动适应国家发展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满足多元化人才培养需求。

(五)严格标准原则。课程设置应遵循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符合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六)凸显特色原则。依托学科优势,凸显专业特色,将专业特色有机融人课程体系,打造具有系统性、前瞻性、特色鲜明的专业教育课程。

第六条 所有课程应当严格依照专业培养目标设置,由课程归口学院负责进行课程建设与管理。一门课程原则上由一个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鼓励资源共享。

第七条 所有课程必须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归口学院按要求编写,经学院审定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课程名称相同但课程属性、面向专业、学时学分不同的,应分别制定课程教学大纲。

第八条 课程设置应当具有能够确保课程教学质量的教师队伍以及保障教学顺利开展的软、硬件条件。

第九条 实践类和创新创业类课程设置,应当加强校企合作,开展协同育人,有效保障实践教学的开展和学生应用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

                    第四章课程管理

第十条 学校课程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课程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一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课程建设的业务统筹部门。各学院在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课程设置总体规划及课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是课程建设的主体。学院根据学校课程建设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院的课程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建设、管理及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实施课程教学大纲、开展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课程的教材建设等。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实行归属管理,未经学校批准,学院不得自行确定、变更课程归属关系。

(一)课程归属由教务处根据课程性质、所属学科专业领域、师资及条件建设情况等确定。

(二)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原则上由学校确定归属学院。

(三)多个学院开设的同一课程,由学校确定归属学院,归属学院负责该课程的建设与管理,相关学院参与。

(四)仅某一专业开设的相关课程,一般归属专业所在学院。

(五)课程归属有争议时,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该课程的归属。

                    第五章课程建设

第十五条 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注重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契合度,围绕课程内容、知识点强化对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支持与达成度,明晰课程功能。根据专业认证要求,建立课程与培养要求的对应关系矩阵,明确课程设置与培养要求的对应关系,加强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对人才培养各要素达成的保障。教学大纲制定科学、合理,教学内容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能将课程思政、创新创业教育、创新人才培养等理念融人课程教学。

第十六条 加强课程教师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学校本科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管理有关办法,开课教师符合教师岗位资格,形成稳定的课程教学团队,并积极开展与课程教学有关的教研活动。通过课程建设,培育一批优秀教学骨干,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第十七条 创新课程教学模式与方法。严格执行学校本科课堂教学规范,因课制宜选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引导学生自我管理、主动学习,激发求知欲望,提升自主学习能力。推进开展信息化辅助教学,鼓励教师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探索线上与线下相融合的“翻转课堂”“混合式”"PBL"等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形成自主学习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第十八条 加强课程资源建设。加强教学大纲、教案、课件等课程基本资源以及案例库、试题库、作业库、素材资源库等课程拓展资源建设,同时注重线上资源建设,充分发挥其教学辅助功能,推进课程教学改革与创新。

第十九条 完善课程评价与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学校本科课程考核工作管理有关细则,注重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的培养,侧重对学生综合素养的评价,打破传统的以“考试+考勤”为主的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与特点,灵活运用探究式、论文式、报告答辩式等评价方式,客观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

第二十条 积极培育教学成果。严格执行学校教学成果奖评选有关办法,鼓励通过课堂教学改革探索和应用性研究,带动课程教学的改进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并推动教学成果奖的培育和引领示范功能。

                第六章课程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严把课程准人关。对目前尚未开设,但因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确需开设的课程,由学院从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师资力量、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学校审核,严把准关。

(一)新增设课程要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满足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需求。具有规范的课程教学大纲,明确课内课外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要素、教学进程、考核及评价方式、推荐教材及参考书、先修要求及适用专业等。满足课程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及实验实践等必备的教学条件。加强对课程开发的指导监督,通过试讲等确认达到预期标准的,方可申报。

(二)新增设课程申报按照“学院全面论证——组织教师试讲、专家听课评议——学院申报——学校审核备案——公布审核结果”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课程退出机制。学院应根据学校教学质量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建立课程预警退出机制。

(一)对于课程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教材选用不当的课程,应限期整改。

(二)对于不适应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不能发挥育人功能,未能达到预期教学效果的课程,应予以取消。

                  第七章课程改革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办学实际,发布课程研究与改革专项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一流本科课程、各类优质课程(如一师一优课等)、在线课程(如慕课等)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类课程专项建设计划,其立项内容、基本条件、评选程序、资助经费及结项验收标准等,在申报通知中予以具体说明。

第二十五条 所有立项建设课程均采取校、院联合监督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具体要求参照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有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应严格落实《西藏大学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实施方案(试行)》(藏大发〔2023〕44号),高质量推进一流本科课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称号的课程建设项目,可按照学校本科教学奖励实施有关办法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 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职能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课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藏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藏大字〔2006〕2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