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教学改革,探索高水平人才培养的培养模式和有效途径,学校决定开办“法学专业创新实验班”(以下简称“实验班”)。为确保“实验班”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西藏大学“本科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实施方案(试行)》和《西藏大学本科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熟悉我国法律以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政治立场坚定,能够同十四世达赖分裂主义集团做针锋相对斗争;具有严谨科学精神、高素质人文素养和广阔学术视野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
二、培养模式
(一)“实验班”单独制定培养方案,单独组织教学,实行导师制。导师由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二)创新教学管理和教学组织形式。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方式。学校积极为学生第二校园学习经历、课外科技活动、课题研究和社会实践创造条件,并为学生学习、交流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加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实验班”学生在申报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课外科技活动时可优先立项。每位学生至少完成一项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并参加一项学科竞赛活动。
(四)聘请优秀教师授课。优先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授课,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三、竞争机制
“实验班”按照“竞争、滚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实验班”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分流到法学专业普通班学习:
1.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任何一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3.因各种因素休学者;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在“实验班”学习者。
(二)“实验班”学生如不适应“实验班”学习,可自愿申请退出。
(三)“实验班”实行中途准入机制。“实验班”如有学生被分流到法学专业普通班后,或有学生自愿申请退出,法学专业普通班满足“实验班”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并通过考核后进入“实验班”学习。
四、配套政策
(一)学校在课程修读、实践教学、上机、图书资料借阅等方面为“实验班”学生优先提供便利条件。
(二)学校在奖学金评定时给予“实验班”政策倾斜,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的学生比例不少于“实验班”人数的50%。
(三)学校优先推荐“实验班”学生申报国家级、自治级和校级等各级各类创新实践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
(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资格考试、学术交流等活动,凡竞赛获奖或通过资格考试的学生,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学校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实验班”学生。
(六)学校优先将“实验班”毕业生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
(七)“实验班”任课教师课时津贴按现行标准的1.5倍核算。
五、管理分工与职责
(一)学校成立“实验班”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对“实验班”的培养目标、生源选拔、人才培养、教学管理、师资选派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学工部(处)、政法学院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二)教务处工作职责
1.组织审核人才培养方案。
2.组织资格审查、招生及录取工作。
3.协助政法学院落实教学任务。
4.协助政法学院加强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5.指导政法学院对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研究与改革。
6.负责“实验班”的经费管理。
(三)政法学院职责
1.负责培养方案的制定。
2.组织报名、入学测试,协助教务处开展招生及录取工作。
3.负责每学期教学任务的组织落实。
4.负责日常教学组织和教学质量检查。
5.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和班主任、导师的聘任及管理工作。
(四)班主任职责
1.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2.组织好班级的党、团、学活动,召开班会和学生干部会议。
3.有针对性地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参加学生的政治学习活动和其他重要的集体活动。
4.经常深入学生,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与学生开展谈心活动;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好心理健康教育辅导。
5.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和学风教育,经常沟通任课教师与学生,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效。
6.指导学生的课余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项文体活动,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积极组织开展创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等争先创优活动。
(五)导师职责
1.导师应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指导教育学生。
2.导师应熟悉“实验班”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及各教学环节。
3.导师应在政治思想上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导师应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科学、人文精神的培养,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学习态度,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5.导师应根据培养计划,对学生专业发展方向等方面提出具体指导建议,引导学生制定学习和发展计划,对学生的学习方法进行指导。
6.导师应结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或学生自己设计的创新项目,指导学生进行综合能力和素质锻炼,帮助学生提高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导师应指导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和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和帮助学生考研。
7.导师应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教学质量、教学秩序、排课等方面的问题,及时把意见和建议反映到学院。
8.导师应与学生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深入学生,全面了解指导的每一位学生,及时解决学生思想及心理问题,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反映。
9.导师应做好学期工作计划,对指导学生情况作好工作笔记。政法学院将定期检查,并作为指导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10.导师应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
六、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政法学院负责解释。
2013年11月12日